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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基金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日期:2020-01-27    点击:

为全力支援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医疗救治工作,打赢疫情防控战,在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校友的积极倡议下,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教育发展基金会决定设立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基金”项目(以下简称“抗击新型肺炎基金”),定向接受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校友爱心捐赠。为加强对“抗击新型肺炎基金”项目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基金的名称为“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基金”,为隶属于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教育发展基金会的专项基金。

第二条  本基金的宗旨是资助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救治和防控工作。

第三条  本基金来源为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海内外校友、友好人士和在校师生员工的自愿捐赠。

第四条  本基金的捐赠方式包括:

(一)银行汇款:

收款行:中国银行武汉地大支行

 号:5651 5752 8841

收款人: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教育发展基金会

汇款附言:捐赠“抗击新型肺炎基金”

(二)微信捐赠:

关注中国地质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官方微信公众号,点击下方菜单栏“我要捐赠”-“抗击新型肺炎基金”。微信捐赠记录将在基金会微信公众号中统一公布。

第五条  本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防疫)药品、设备和物资的采购;

(二)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校医院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救治和防控工作的相关费用支出。

第六条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教育发展基金会对本基金实行专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按照有关政策法规进行会计核算,定期向捐赠人报告基金收支状况,依法接受国家税务、审计等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审计监督。

第七条  设立“抗击新型肺炎基金”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负责本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包括制定或修改管理制度,审议决定基金用途及其方案,审查年度收支情况,讨论决定有关重大事项等。

第八条  本基金管委会由捐赠人代表、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成员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人和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校医院负责人等组成。

第九条  本基金管委会设秘书处,承担具体事务性工作。秘书处设在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校友工作教育基金管理处,工作人员由本基金管委会确定。

第十条  本基金的使用流程如下:

(一)基金受益单位向基金管委会秘书处提出用款申请;

(二)基金管委会秘书处初审后提交基金管委会审议;

(三)基金管委会审批同意;

(四)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人审核签字同意后执行。

第十一条 对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过程中发生的特殊紧急情况可启动快速决策程序,由受益单位向基金管委会秘书处提出专项申请,经基金管委会主任同意后,即可资助。

第十二条  本基金实施资助项目时,必要时可以与受益单位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管委会及其秘书处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益单位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十三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本基金管委会及其秘书处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十四条   “抗击新型肺炎基金”有以下情况之一,应当终止:

(一)武汉地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结束;

(二)完成本办法规定的基金设立目的;

(三)无法继续从事本办法约定的公益活动。

第十五条  “抗击新型肺炎基金” 应在启动终止程序后的两个月内完成基金终止的财产清算、审计和公示工作。“抗击新型肺炎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基金管委会研究决定,用于符合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教育发展基金会宗旨的其它公益目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教育发展基金会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修改权和解释权属于本基金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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