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肺炎疫情捐赠物资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日期:2020-02-10    点击:

第一条 为了规范肺炎疫情捐赠物资的管理,保护捐赠人、肺炎疫情捐赠受赠人和灾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校友工作与教育基金管理处(简称“校友处”)和社会合作办公室(简称“合作办”)负责管理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肺炎疫情物资捐赠工作。

肺炎疫情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和私用。

肺炎疫情捐赠款物的使用范围:

(一)校医院医疗需要和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患肺炎教师和学生;

(二)学校办公、教学、学生和教师公寓、食堂、超市等公共场所环保消毒需要;

(三)捐赠人指定的与肺炎疫情直接相关的用途。

本着控制疫情、节约按需的原则,根据学校防疫计划分配肺炎疫情捐赠物资。物资使用单位主要为校医院、后勤保障处、未来城校区管理办公室、保卫处、离退休干部处、国际教育学院和居委会等。使用单位对领取物资的流向和再分配负责,同样遵循按需节约原则。

对捐赠人指定用途或者受援地区的,应当按照捐赠人意愿使用。

第七条 使用单位凭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的需求单,由校友处审批后,签收领取相关物资(紧急情况先发后补签手续)。由校友处和合作办负责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做到制度健全、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肺炎疫情捐赠受赠人查询肺炎疫情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

肺炎疫情捐赠物资的接受及分配、使用情况应当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条 本规定之外事宜,由学校抗击肺炎疫情领导小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与捐赠者共同商议决定。

第十一条 校友处和合作办拥有对本办法的解释权。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2020年1月27日

Copyright © 2020中国地质大学新型肺炎防控专题网站